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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落实不好的;
(三)重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五) 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乱收费或按规定收费后不服务的;
(七)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长期以来办事拖拉、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的;
(九)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十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和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
第五条 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效能告诫而不予以告诫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六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制作《效能告诫书》。
第七条 实施效能告诫时,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
第八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效能告诫的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报上级效能办。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辨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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