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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正常运行,为各级政府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雨水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是指我县已建成的县级工作站、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站和汉江、旬河干流水雨情监测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各乡镇、系统维护公司是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设施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各自的职责如下: 县防汛办职责: (一)负责全县范围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的组织衔接。监督、指导各乡镇做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加强与系统维护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 (二)负责本县境内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工作站、监测站的管理、维护、保养(包含检修、除尘、避雷、防锈和刷漆等)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配合市防汛办及系统维护公司做好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向系统维护公司检修人员提供县城到监测站车辆支持。监督、指导监测站所在乡镇做好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设施的管护(防盗、防损)工作,及时校正测报系统数据。 (三)负责气象、水文、雨水情信息的整合,为县防汛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雨水情信息。 (四)负责组织县、乡两级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系统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五)负责衔接落实水文气象部门信息服务费用及本县境内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费用。旬河、汉江、坝河、黄洋河等河流上的6个水文站的水情信息服务费及气象部门的信息服务费每年为38000元。县内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费用,根据市防汛办要求,维护费按年定额包干,每测站1400元,工作站1700元,全县10个站总计14300元,含汛前巡检一次及日常维护,硬件维修及更换部件按成本另行收取费用;该系统租用的北斗一号卫星从2009年开始收取卫星租赁费,卫星租用费每个测站为1000元一年,10个站总计10000元。水文气象部门的信息服务费及本县境内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费、卫星租用费合计一年62300元,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六)县防汛办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乡镇维护管理的求助信息,4小时内赶到现场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系统维护管理员在不能处置的情况下,及时与系统维护公司的技术人员联系,及时会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乡镇职责: 设有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监测站设施的乡镇,应指定专人负责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监测站的管护工作。管护人员应熟悉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操作和控制面板上的数据含义,定期做好水雨情信息记录,防止监测站设施损坏和丢失,发现故障及时与县防汛办联系,请求解决。 系统维护公司职责: (一)向县防汛办提供雨水情自动监测速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手册。 (二)为县防汛办无偿培训系统维护管理人员。 (三)在保修期内无偿为县防汛办提供系统易损部件。 (四)在接到县防汛办要求维护系统的信息后,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能采取远程维护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予以解决。需要公司维护管理员现场解决的,最长48小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 第五条 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设施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需要移位,由县防汛办提出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设施。对人为因素破坏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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