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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 阳 县 公 安 局
关于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了全力维护防汛救灾期间全县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对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指挥转移避灾的,公安、消防、武警可采取强制转移或依法拘留。
二、对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险情和疫情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趁灾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防汛救灾工作,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趁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趁灾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救灾物资、运输工具及各类救灾设备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消亨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运送物资车辆通行及其它扰乱正常乏通秩序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其它阻碍抢险救之工作进行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九、对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笋行为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拒不执行在抢险救灾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勺决定、命令的,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旬 阳 县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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